📢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辦理期限延後公告
2021-05-25• 行政公告
因應疫情影響有關110年10月31日(含)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
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,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,
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,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
疫情期間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
公告訊息供需要的同學參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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